亲密共同体─例如:父母亲遭受危难应予以救助;危险共同体─例如:一同去登山发生山难,应该救助队友等等等。”
“也许有人觉得,这几堂课下来,老师已经触法;不过老师可以肯定告诉你们,虽然老师确实有使用强制手段,
逼迫庞影和小平性交的可能性,不过根据间接正犯理论,如果是老师使用强制手段,逼迫庞影和小平性交,那庞影就不是犯人,
只是老师的工具,因为她已经没有自由意志,她无罪;但若老师虽然有强制行为,实际上庞影本来就想强奸小平,
也压根儿没有因为老师的强制而在行为上有任何影响,那老师可能就无罪,有罪的是庞影。”
“因此,再根据罪疑唯轻原则,实际上若不能肯定庞影到底是不是本来就想上小平,那就可能庞影是有罪的,
也可能是老师才是有罪的;既然两人都可能有罪,柯南则说凶手只有一个,则在证据无法明确指向到底谁是凶手的情况下,
两个都无罪,这样才落实了不随意恶化犯罪行为人法律地位的精神。”
“除了这样,不要忘记老师是智商185的天才,所有你们觉得不合理的上课内容,老师都早就帮你们和我自己想好脱罪的计画,
所以希望以后大家‘尽情享受学习刑法的快乐,不要有任何拘束。”
“接着继续讲行为理论。”
“最早呢,行为学说的主流是因果行为论─内容:一个行为必定是行为人为了实现内在犯意,由身体行动反映到外部,具有因果性,故叫做因果行为论。”
“不过因为它过分强调身体行动,无法包括刚刚老师这种不作为犯的情况,所以后来又产生目的行为论。
顾名思义,刑法上的行为应该要包括基于目的,产生意识支配下的举止活动;不过,过于强调目的,则忽略了过失犯的情况。”
“讲到过失,就不能不提刑法第12条规定─第一项: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,不罚。第二项:过失行为之处罚,以有特别规定者,为限。”
4.
上礼拜刑总上完课后,我的心情已经渐渐平复,不再因为连续两周都在班上同学面前表演早泄而感到羞辱,反正这就是人生吧。
不经一番寒彻骨,焉得梅花扑鼻香;我想我的挫折容忍力已经有十足的进步,我的脸皮应该也已经厚到可以跟政治人物媲美了吧。
基于对丁黎桦这个变态老师的不满和一点期待,我决定学好刑法,以后在她乱扯的时候才能戳破她,
于是我自己预习了故意和过失的概念,并打算在星期四下午她的刑法课辅时间向她请益一些学习上的问题。
如同刑法第12条揭示的,刑法只处罚故意或过失,而过失犯必须在刑法分则法条上有规定处罚过失犯的情形才成罪;
可是我翻来翻去,整部刑法竟然都没处罚过失强制性交!于是我决定请教老师,为什么过失的强制性交不处罚。
〈好啦,我承认这个问题很蠢,我只是单纯为了下面剧情发展才想到这个问题的。〉
原本以为这种美女老师的课辅时间,会有一堆猪哥围着她问一些根本就不需要问,
单纯只是为了假公济私、一亲芳泽的问题,结果出乎意料的,竟然是冷风飕飕,门可罗雀。
系办人员说老师研究室就在506,我到了506研究室门口,看到她站在一张小凳子上,正在修理她的门牌。
我嗫嚅着道:“丁、丁老师好。”
丁黎桦一脸惊讶貌转身:“啊,小平是你啊。”
难得看到她竟然只穿宽松的白色T-shirt和一件绿色运动小短裤,真的跟她个性一样超随性的,这是我第一次看到大